为了持续提升专业培养质量,规范学院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改进机制,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学校《北方工业大学培养方案管理规程》,对标工程教育认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修订涉及的主要组织机构职责描述如下: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培养模式和评价体系的制(修)订
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课程体系建设
课程(群)教学团队:负责根据课程目标进行课程建设
全体专业教师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培养方案的修订、课程体系的设计,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
二、培养方案修订的两种方式
专业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分为局部调整改进(简称微调)和全面修订(简称大修)两种方式。
1、局部调整改进:专业每1-2年对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专业建设委员会对课程计划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以优化课程体系,提升人才培养效果,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安排、开课时段、教学模式和考核模式等。
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改进不应包括专业方向的改变和培养目标的根本性改变。
2、全面修订:专业应每3-4年对办学社会环境、人才需求、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等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培养目标的达成情况评价意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经过分析评估,可根据专业建设需求启动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
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可以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专业方向、课程体系和培养模式的改变。
三、培养方案修订实施流程
1、培养方案局部调整改进(微调)流程:
(1)培养方案的微调在每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教学系统数据维护阶段进行。
(2)专业建设委员会综合分析本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调研结果、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结果、课程教学评价结果和教学团队意见反馈等,提出培养方案的局部修改调整修改意见;相关教学团队负责人填写《北方工业大学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
(3)专业负责人审核拟调整内容的合理性,认可签字后提交学院教学副院长。
(4)教学副院长审核拟调整方案执行的可行性,认可签字提交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备案后,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执行计划数据库
(6)课程教学团队遵照调整后的培养方案组织课程建设和教学运行
2、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大修)流程如下:
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可以由学校或学院定期发起,保证专业的持续改进;或者由专业教学委员会发起,经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审批后启动执行。
培养方案的大修启动后,学院应成立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学院负责相关学院和部门的协调,配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大修工作。
专业所属系主任和专业负责人具体组织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大修工作。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内容和质量负责。
修订过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1)调研:对毕业3-5年学生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毕业生能力、职业发展状况与培养目标是否为吻合。走访或调查主要用人单位和相关企业,了解毕业生的表现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2)评估:根据调研结果,对当前执行的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明确需要改进的问题。
(3)制定修订初稿: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完成。
(4)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教育界同行、行业/企业专家、用人单位、毕业校友对修订初稿的意见。
(5)讨论定稿: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本专业教学团队和教师对征集获得的意见进行分析,充分讨论,修改后定稿。
(5)学院审议: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的培养方案定稿进行讨论、审议通过。
(6)学校审定:教务处、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签发执行。
四、修订工作要求:
1、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培养模式和评价体系的制(修)订。培养方案的修订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社会人才需求分析和行业专家意见;
(2)国家教育政策、最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技术发展水平;
(3)学校办学定位和近年专业生源状况;
(4)专业相关学科基础和专业现有办学条件;
(5)教师的教学改革建议和在校生学习过程反馈;
(6)专业最近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
(7)基于毕业生情况调研的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
(8)基于用人单位调研的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
2、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课程体系建设,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培养方案大修过程中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专业毕业要求、进行必要的指标点分解;
(2)设计课程体系、确定各门课程教学目标和建设目标;
(3)明确各门课程实现教学目标所需的教学资源和支撑条件;
(4)分析并审核课程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将意见提交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修改。
3、课程教学团队负责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在培养方案修订后续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
(2)课程教学资源的建设;
(3)课程教学设计和持续改进。
4、培养方案的大修必须征求用人单位、企业/行业专家和校友的意见。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自动化专业,学院其它专业可参照执行。2015年11月开始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中试行的【电控院发19号文】从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废止。
2、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3、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之处,以学校规章制度为准。